焦点透视:
可不可以告第三者
新《婚姻法》和其他法律目前还都没有对婚外恋、第三者插足做出任何禁止性规定,而只是把它们当作是违反道德的行为。司法解释规定,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的,不能以当事人有过错为由判决不准离婚;无过错方提出过错赔偿只能向配偶提出,不能向第三者索赔;过错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失,也包括精神损失。
四川省郫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自新《婚姻法》颁布以来的第一例重婚案,被告李丽被判有期徒刑1年,缓刑2年,并赔偿原告肖梅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元。据了解,原告肖梅与任君(另一被告,也构成了重婚罪,在逃)于1986年8月22日登记结婚,婚后两人感情较好。然而好景不长,1999年,任君认识了李丽,两人很快产生不正当男女关系,而后公然开始同居,对外宣称夫妻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肖梅与任君系合法夫妻关系,被告李丽明知任君有配偶,仍与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,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,侵害了原告肖梅的人格利益,其行为构成重婚罪。鉴于李丽认罪态度较好,法院因此酌情做出以上判决。
而在另一起案件中,阿莉与阿峰结婚5年。在这5年中,阿峰时常与一个叫梅的女人到宾馆开房,并将两人的亲密行为拍摄下来。没料到录像带被阿莉发现。阿莉气晕了,向法院起诉梅和阿峰,要求两人各赔偿一万元精神损失费,但不要求与阿峰离婚。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阿莉的诉讼请求。
为什么同是告第三者,会得出不同的判决呢?从两个案例可见,只要构成了重婚,那么是可以告第三者的;如果仅是婚外恋、第三者插足,婚姻中无过错一方就无法依据新《婚姻法》请求损害赔偿,除非离婚。所以即使发生了以上情况但没有离婚,都不能请求损害赔偿。而且,从理论上讲,无过错方依据新《婚姻法》请求损害赔偿的对象,只能是其配偶,不应包括与其配偶形成重婚或同居关系的第三者。这是因为,《婚姻法》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,它只能确定婚姻家庭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,而不能约束与婚姻家庭关系无关的第三者。






